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簡蔡琴
- 原告
- 豪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上 一 人 賴一中(董事長)
- 代表人
- 盧冠良
- 代表人
- 高明珠
- 代表人
- 周賢明
- 代表人
- 王玉秀
- 代表人
- 林阿桃
- 代表人
- 林文達
- 代表人
- 林家儀
- 代表人
- 許裕米
- 代表人
- 沈賴阿鑾
- 代表人
- 林欣慧
- 代表人
- 林志泰
- 代表人
- 共 同 王慕寧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廷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蘇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蔡欣沛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參加人
-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炫君
- 訴訟代理人
- 陸正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柯文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蔣萬安,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3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於110年1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9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該案被上訴人(即本件未含高○珠與林○達在內之原告)第一審之訴在案,有被告112年5月10日(本院收狀日)行政訴訟陳報狀暨所附最高行政法院前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61頁至第8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