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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鍾啟煌林淑婷吳坤芳

原告
簡蔡琴
原告
豪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一 人 賴一中(董事長)
代表人
盧冠良
代表人
高明珠
代表人
周賢明
代表人
王玉秀
代表人
林阿桃
代表人
林文達
代表人
林家儀
代表人
許裕米
代表人
沈賴阿鑾
代表人
林欣慧
代表人
林志泰
代表人
共 同 王慕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雅婷
訴訟代理人
蔡欣沛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炫君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柯文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蔣萬安,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3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於110年1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9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該案被上訴人(即本件未含高○珠與林○達在內之原告)第一審之訴在案,有被告112年5月10日(本院收狀日)行政訴訟陳報狀暨所附最高行政法院前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61頁至第8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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