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鍾啟煌、蔡如惠、吳坤芳
- 當事人簡蔡琴、豪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賴一中、臺北市政府、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簡蔡琴 豪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賴一中(董事長) 代 表 人 盧冠良 周賢明 王玉秀 林阿桃 林家儀 許裕米 沈賴阿鑾林欣慧 林志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雅婷 梁紹芳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昌 參 加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小段000號等17筆土地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顏○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向被告申請劃定上開17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經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以府 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劃定,原告(簡蔡琴等11人) 所有土地及建物均坐落於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原告前因不服被告准予核定實施參加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立 偕建設)報核之「擬定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小段000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計畫案)提起行政訴訟。更新計畫案審理期間,參加人立偕建設再將「擬定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小段000地號等17筆都市更新權利變 化計畫案」(下稱系爭權變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定,經被告於109年3月11日以府都新字地10830276533號函(下稱原處 分)准予實施,原告亦不服系爭權變計畫案,乃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原為參加人立偕建設,惟被告業於110年12月21日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20頁)核定參加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昇陽建設)擔任系爭更新計畫與權變計畫之實施者。是本件審理之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將影響系爭權變計畫得否繼續進行,聲請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昇陽建設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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