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