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 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