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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代表人
洪志成(校長)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偉民、林偉雄、林偉國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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