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 代表人
- 洪志成(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瀞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偉民、林偉雄、林偉國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