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黃永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宋秀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000670號 原 告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永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 曾玠智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