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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弘郭銘禮魏式瑜

上訴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少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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