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8號
- 原告
-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魏子淇(董事長)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