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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有關體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林麗真

抗告人
即原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瑞祈(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體育署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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