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蕭忠仁黃翊哲羅月君
  • 法定代理人
    鄭志宏、張澤雄

  • 原告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林欣萍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局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9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之全部,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09-110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 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