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4號
- 原告
-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琪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劍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萍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代表人
- 張澤雄(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之全部,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09-110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