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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6號

地籍圖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原告
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昆璋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楊明遠

陳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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