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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

原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文治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倪永祖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張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00○號土地(宗地面積25,234.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77/20000,持分面積9,433.9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核課民國105年地價稅計新臺幣52,815,826元(下稱原核定)。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被告106年1月24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0531036600號復查決定(下稱復查決定)變更,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定及復查決定),並主張: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之臺北市105年公告地價區段地價分布圖,於大直地區週邊部分,僅系爭土地為紅色區段,與週邊其他土地屬不同區段,被告未說明系爭土地有何買賣及收益之實例,得認其必須與其他毗鄰土地區隔,劃為單獨地價區段之理由,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3條等規定等語。

三、經查,現行土地稅法之規範架構,有關地價稅之稅基量化核定,係由地政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作成;是原告指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劃定之系爭土地地價區段為違法一節,事涉系爭土地地價稅稅基量化之核定是否合法,本院認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將有助本案爭點之釐清,故有命該局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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