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110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對本件抗告程序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5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35頁)。故本件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本院嗣於110年6月8日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而該補正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而查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補正裁定補繳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51頁),則其對原裁定所提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