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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28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蕭忠仁黃翊哲李明益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5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之標的係確定終局裁定,所謂終局裁定,係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定,是如非終局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姜榮昇係對民國109年12月9 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553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核原裁定係因聲請人於該案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而限期請聲請人補正繳納,僅係109年度救再字第553號事件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自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8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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