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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聲請人
邱德修
相對人
邱蘭筑
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上一人代表人
陳寶餘(司令)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5日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以聲請再審之方式推翻該確定裁定之確定力。是以,無論當事人係以抗告或異議之名義,凡對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當事人係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1日(本院收文日期)以「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0.2.25109 聲再872 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對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提出異議,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聲請再審,而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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