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周國健
- 原告陸軍專科學校法人
- 被告陳慶中、陳榮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周國健 訴訟代理人 謝銘珊 相 對 人 陳慶中 陳榮樹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 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聲請人前執本院民國96年度訴字第327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因相對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經本院核發100年6月14日北高行貞100年執忠字第7號債權憑證在案。聲請人執前開債權憑證,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該債權憑證所示內容為給付,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核本件聲請事件,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次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陳慶中對第三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宏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其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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