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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孫萍萍

原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朝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靜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孟芝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琄(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參加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判決,及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判當事人欄被告漏列複代理人,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吳宗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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