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芳萍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森林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