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
- 原告
- 許敏欣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沿臻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張世玢(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係於110年9月3日本件起訴前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收文章戳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