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0年度訴字第1386號
- 原告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中平(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泳玲(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任志宇
- 輔助參加人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良駿(董事長)
- 參加人
-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偉恆(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良駿為輔助參加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79條第1項、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輔助參加人代表人原為楊兆景,於113年2月20日變更為謝良駿,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輔助參加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明(本院卷三第259頁至第261頁)。茲因輔助參加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謝良駿為輔助參加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