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號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原告
陳宗彥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代表人
黃榮泰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1月28日(案號:10900609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9年7月29日新北莊裕小人字第1098244318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解聘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1月28日(案號:10900609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9年7月29日新北莊裕小人字第1098244318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