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少康(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11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