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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蕭鈞議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徐衍璞(司令)
訴訟代理人
謝承哲
複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何彥宗
複代理人
謝文健
訴訟代理人
廖思婕
複代理人
呂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之被告欄所載:「訴訟代理人廖思婕複代理人謝文健」,及「訴訟代理人何彥宗複代理人呂智維」,應依序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廖思婕複代理人呂智維」

,及「訴訟代理人何彥宗複代理人謝文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倩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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