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吳志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本院上開移送管轄裁定業於110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遲至同年月30日(本院收文日期)始提起本件抗告,似已逾提起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10日,請自行斟酌是否仍補繳費,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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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宿舍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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