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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有關宿舍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鄭凱文

抗告人
吳志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本院上開移送管轄裁定業於110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遲至同年月30日(本院收文日期)始提起本件抗告,似已逾提起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10日,請自行斟酌是否仍補繳費,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宿舍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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