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芸樂(董事長)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江方琪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台財法字第11013911050號(案號:第1100007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6號營業稅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於102年5月至108年2月間並無向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信公司)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順公司)進貨事實,卻取具該二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338紙【其上記載銷售額共新臺幣(以下同)103,339,788元、營業稅額5,167,012元】,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為0元,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致生逃漏營業稅5,167,012元之結果,經審理違章成立,除發單補徵營業稅額5,167,012元,並按所漏稅額5,167,012元處以1.5倍之罰鍰7,750,518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復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10年6月4日台財法字第11013911050號(案號:第11000073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事涉原告有無取具國信公司及旭順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而致生逃漏稅。上開二公司於本案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6號及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其中110年度訴字第747號事件業於111年5月5日判決駁回,並經旭順公司111年6月17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惟110年度訴字第686號案件仍在本院審理中,故宜俟該案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基此,本院認110年度訴字第686號事件訴訟標的之裁判結果,關乎本件訴訟前提事實之認定,並影響本件裁判結果,故本件符合首揭規定事由且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