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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8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原告
游靜永
原告
呂麗卿
原告
游吉昌
原告
游秀玲
原告
游鴻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馮梓琁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律師
參加人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6月15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6514號核定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游靜永、游秀玲、游吉昌、游鴻毅為坐落新北市○○區○○段22、2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原告呂麗卿則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及南山路244號建物所有權人;因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賓大建設)擔任包含前開土地、建物更新單元在內之「新北市○○區○○段22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實施者,並經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2697號核定函准予實施。嗣國賓大建設擬具系爭都更案之變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向被告申請核定實施,經被告於110年6月15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6514號核定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實施;惟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國賓大建設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並據予向被告申請核定變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而獲原處分准予實施;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國賓大建設就有關系爭都更案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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