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先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先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邹素慧(董事長) 聲 請 人 新北產業園區忠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宏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郭庠榛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渤丰 技士 呂雅雯 簡任技正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 律師 張詩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北市捷運局)為「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原名為「民間參與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下稱系爭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其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相對人民國92年1月23日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委員會第103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下稱92年 環說書)。北市捷運局於93年至94年間辦理第1次開發行 為內容變更,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94年環差報告)送交審查,復經相對人以94年7月15日環署綜字第 0940055353號函審查通過。 (二)惟該次變更內容雖包括「因應Y19站由地下車站轉為高架 車站之縱坡線型,原計畫里程17K+628~20K+175由地下變 更為高架,並調整Y18車站位置。」(下稱系爭開發行為 ),但所涉及之地下轉高架時路線出土段的選址,則未經94年環差報告說明。聲請人為出土段鄰近廠商,該出土段之選址,不僅影響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與行車順暢,且其施工過程及完工後捷運運行所產生的輪軌震動,嚴重干擾聲請人廠房內精密加工產品的製程,聲請人多次致函北市捷運局皆未獲置理,其更於110年2月26日將出土段工程上網公開招標,聲請人乃於110年3月3日向相對人提出公民告 知,請相對人㈠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命北市捷運局於6個月內提出系爭開 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送相對人審查;㈡相對人未完成前項審查並通過前,並命北市捷運局不得實施系爭開發行為。 (三)又因施工在即,情況急迫,且可能對於周圍環境造成重大且不可回復的損害,聲請人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故於提起環評法第23條第9項公民訴訟前,為本件假處 分之聲請:相對人應命北市捷運局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實施「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中「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範圍內之開發行為。 三、經核,依聲請人聲明事項,本件聲請之結果,如經本院裁准,對北市捷運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爰依首揭規定命北市捷運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彭 康 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