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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2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郭銘禮

聲請人
江麟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
江澍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基隆市信義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基隆市信義區公所「低/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11-17頁),用以釋明其負擔家中主要生計,須扶養年逾七旬無工作能力之母親,現為低收入戶,全家目前無任何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動產,亦無不動產,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本案訴訟是否該當「顯無勝訴之望」因所涉事證時距十餘年,卷附之資料仍無由逕認,尚待實審,並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2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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