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5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之標的係確定終局裁定,所謂終局裁定,係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定,是如非終局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姜榮昇係對民國109年12月9 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553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核原裁定係因聲請人於該案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而限期請聲請人補正繳納,僅係109年度救再字第553號事件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自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