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救字第8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確定裁定已經確定,對之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定之當事人為限,如原非當事人,自無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餘地,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83條之規定甚明(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85號裁定之聲請人為姜廣利,並非本件聲請人,是其提起本件之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