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又本院前揭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對抗告人為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以,抗告人110年7月26日針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存在抗告逾期之問題,請抗告人併予斟酌),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