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鄭凱文

聲請人
臺北市立動物園
代表人
劉世芬(園長)
相對人
金幣育樂世界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利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1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足見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陳明相對人迄今仍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查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見本院卷第9頁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