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立動物園
- 代表人
- 劉世芬(園長)
- 相對人
- 金幣育樂世界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利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1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足見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陳明相對人迄今仍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查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見本院卷第9頁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