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峻豪(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高星律師
- 被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國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孟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炘律師
倪立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刑事案件有關原告董事長特別助理王根泰部分,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8月31日桃院增刑錦108矚訴8字第1110024088號函可以證明,因認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經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