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原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張世玢(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係於110年9月3日本件起訴前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上收文章戳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