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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4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原告
游欣潔
被告
國立政治大學
代表人
郭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臺教法㈢字第1090084306號訴願決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51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由:原告係被告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學生,由被告於民國108學年度推薦至法國巴黎政治大學交換一學年。被告於108年11月15日接獲通知(下稱系爭資訊),陳稱原告在課堂與老師及其他人員之互動方式造成該校困擾等語,嗣被告以電子郵件轉知原告上情。原告於108年11月20日以電子郵件請求被告提供系爭資訊,被告於108年12月18日以電子郵件回復原告:渠收到法國巴黎政治大學請求協助的來信,並無黑函等語(下稱108年12月18日電郵)。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09年4月14日申訴評議決定,原告請求提供系爭資訊原件副本及相關資料部分,申訴駁回,請求給付108年12月因聯繫溝通所生電信費新臺幣30,364元部分,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認為系爭資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文件,關於108年12月18日電郵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108年12月18日電郵,循序提起訴願,經教育部109年9月26日臺教法㈢字第1090084306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先於109年11月12日以國立政治大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如附表聲明所示,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41號事件受理繫屬中。嗣又於109年11月24日同以國立政治大學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如附表之相同聲明所示,經該院109年12月3日裁定移送本院,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4號受理繫屬中(即本件訴訟),此經調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41號事件卷查明屬實。

2、經核本件行政訴訟事件,係原告就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聲明相同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且非屬可補正之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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