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枝芬獨資商號(即郭枝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