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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告
林純安
原告
林火旺
原告
林侑萱
原告
林家弘
原告
林呈達
原告
陳美涓
原告
林勇志
原告
黨繼玫
原告
林松賢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蔡欣沛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參加人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忠亮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就被告民國91年10月28日府都四字第09108181500號公告劃定「文山區‧公館街南側更新地區」(下稱系爭更新土地)擔任實施者,於104年6月26日擬具「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1小段551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實施,並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嗣參加人將原本實施方式之權利變換計畫部分撤回,經修正系爭事業計畫後,再次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被告於109年4月24日及同年7月8日舉行2次聽證,原告為系爭更新土地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亦有到場陳述意見。嗣後被告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同意參加人修正後提出之系爭事業計畫,被告即以110年8月10日府都新字第1106009177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實施系爭事業計畫。原告不服原處分,乃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因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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