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174號
- 原告
- 林純安
- 原告
- 林火旺
- 原告
- 林侑萱
- 原告
- 林松賢
- 原告
- 林家弘
- 原告
- 林呈達
- 原告
- 陳美涓
- 原告
- 林勇志
- 原告
- 黨繼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貞良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
- 訴訟代理人
- 梁紹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均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律師
- 參加人
-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忠亮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113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並說明:一、應說明本件更新單元之劃定,有無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如有,應提出該行政處分,並說明原告等人有無不服更新單元劃定之行政處分而提出行政救濟。二、應提出109年7月27日、110年1月13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7、458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