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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告
林純安
原告
林火旺
原告
林侑萱
原告
林松賢
原告
林家弘
原告
林呈達
原告
陳美涓
原告
林勇志
原告
黨繼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梁紹芳
訴訟代理人
林品均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參加人
育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忠亮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113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並說明:一、應說明本件更新單元之劃定,有無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如有,應提出該行政處分,並說明原告等人有無不服更新單元劃定之行政處分而提出行政救濟。二、應提出109年7月27日、110年1月13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7、458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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