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1215號
- 原告
- 香港商全金集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劉立恩 (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聖 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謝宗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警示帳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宗宏為被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另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吳耀南,嗣於訴訟進行中,代表人變更為謝宗宏,依法為應承受訴訟之人,然被告至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遂依職權命新任代表人謝宗宏承受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