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許善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抗 告 人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善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林 淑 婷法 官 高 維 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