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 抗告人
-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善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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