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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高維駿

抗告人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善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高 維 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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