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
- 代表人
- 張維修
- 原告
- 唐安
- 原告
- 林季蔚
- 原告
- 薛紹芸
- 原告
- 陳玲瑤
- 上開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 簡凱倫 律師
- 原 告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 代 表 人 簡凱倫
- 被 告 經濟部
- 代 表 人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陳崇憲
潘祐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蘇嫊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