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陳震武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