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嫊娟劉正偉魏式瑜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陳震武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