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安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張子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安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冠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 鄭安佑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龔聖祐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行為時原告桃園分公司檢測實驗室主管王宜梅、檢測報告業務人員涂珮瑜、採樣人員廖偉捷是否有何種刑事違法犯罪行為相關,有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情事,裁定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733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34號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 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