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李鐘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鐘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呂國平 陳旭洋 李元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11 月9日』申請換發……」應更正為「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5月5日』 申請換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 「緣原告就其經營之『緯來戲劇台』、『緯來育樂台』等2頻道( 以下合稱系爭頻道)因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將屆期,於 民國『110年5月5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向被告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是主文所載「110年11月9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10年5月5日」。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