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高愈杰孫萍萍李君豪

原告
芮埕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葦蓁(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羽誠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世鋒(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李昱賢

李駿勳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陳世鋒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張世棟,嗣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宣示判決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陳世鋒。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