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陳宗彥
- 訴訟代理人
- 何嘉昇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黃榮泰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1月28日(案號:10900609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9年7月29日新北莊裕小人字第1098244318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解聘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0年1月28日(案號:109006095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9年7月29日新北莊裕小人字第1098244318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