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12月8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蔣哲輝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郝培芝
- 訴訟代理人
- 范勻蔚
上列當事人間訓練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109公審決字第559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隊員,其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至9月18日參加被告辦理之109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第2梯次(下稱系爭訓練),經被告以109年10月22日公評字第10922800161號函送109年度佐升正訓練成績單(下稱原處分),通知其訓練總成績為59.29分,訓練結果為不及格。原告未於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即測驗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向被告提出試題疑義,而係於109年10月29日申請閱覽試卷及複查成績,經被告以同年11月2日公評字第1090010579號書函通知,請原告於同年月16日上午10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被告2樓會議室閱覽該次紙筆測驗試卷;嗣以同年11月4日公評字第1090010578號書函函復以,經複查其總成績為59.29分,核與成績單原列分數相符。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參加系爭訓練,對於該訓練之成績中有關申論題及專題探討2項成績無異議,但對於選擇題因被告考畢後未公開試題及標準答案,致無法提出疑義;申請閱覽試卷,亦僅能閱覽答案卡,無法核對試題,欠缺對等公平保障權益,故以此為由,向被告提出復審,復審決定竟稱對選擇題試題如有疑義,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下稱試務規定)第46點規定,得向被告申請釋疑,以維護其權益,與是否公開試題及標準答案無涉等語。然事實上受訓人員根本無法確認試題與被告所擬定之正確答案有無偏差。國家考試本予以在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情況下執行,針對申論題及專題探討兩項成績原告並無異議,此係因評分人員在高度專業知能學識的情況下所給予之評分,原告能接受。但升官等考試選擇題考題設計係單一正確答案,且大部分考題皆為法律專業實務見解問題。結訓測驗時,選擇題題目長達兩大頁,原告對於選擇題之試題論述無直接意見,但對於設定之正確答案與試題是否完全符合,原告存有疑義。由於原告成績59.29分,距及格成績門檻60分僅差0.71分,自期冀透過選擇題答案設定是否正確,尋找相關法學文獻資料及法學專家見解等相關佐證資料俾利對試題答案提出疑義,進而期望藉由答案更正之途尋求成績及格通過,但被告卻以其考畢未提出試題疑異即表示其無意見而駁回申請公開選擇題試題及設定準確答案之訴求。人受限於有限之記憶,無法記得全部試題,被告如不提供試題,考生又如何能夠得知該次考試所設定的選擇題答案是否有錯誤或有待商榷之餘地。
㈡又原告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下稱佐升正訓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該條明文規定受訓人原有申請閱覽試卷之權益,但原告至現場始知悉僅能閱覽答案卡,而不能閱覽試題,且僅能閱覽10分鐘,凡此種種作為,根本無視受訓人員之權益,僅有表面性之保障權益,並無實質上之保障等語。
㈢並聲明:⒈復審決定、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作成原告109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成績及格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原告對試題之答案有疑義,可依試務規定第46、50、51、54及56點等規定申請試題疑義,以維護其權益。然原告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並未提出,嗣於收受訓練成績單,通知其訓練結果成績不及格,始質疑選擇題答案是否正確,試圖藉由答案更正尋求成績及格。原告所持理由不符規定,洵無足採。另該梯次亦無任何受訓人員提出測驗試題疑義,併此敘明。又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受訓人員得申請試題疑義,並提供受訓人員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15日內,得申請成績複查與閱覽試卷之機制,且於通知原告至被告處閱覽試卷之書函,即載明依上開試務規定,同意原告申請閱覽該訓練紙筆測驗試卷(卡),非原告所指稱到現場才知僅能閱覽答案卡。復依試務規定第54點規定,閱覽時間以15分鐘為限,亦非原告所稱僅有10分鐘限制。原告業已閱覽經評閱完畢選擇題試卡及寫作題影像檔,親自確認答案卡讀卡情形、寫作題各子題評分加總是否正確等,以保障其權益,非原告指稱未實質保障受訓人員之權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7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佐升正訓練辦法第15條規定:「(第1項)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10。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90。(第2項)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30。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60。(第3項)第1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60分為及格。(第4項)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小數點第3位採4捨5入方式計算。」
⒉次按行為時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3點規定:「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㈠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10。⒈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⒉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⒊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㈡課程成績:占百分之90。⒈專題研討:占百分之30。⒉測驗成績:占百分之60。⑴紙筆測驗:占百分之55。測驗題型為選擇題及實務寫作題,其中選擇題占百分之25,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30。⑵專書閱讀心得寫作:占百分之五。」第4點規定:「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㈠研討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研討課程為範圍。㈡進行方式:採分組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為50分鐘,包括口頭報告15分鐘、詢答25分鐘及講座講評10分鐘。㈢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100分,由二位講座依下列配分比例評定成績後,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⒈團體成績:占60分;包括書面報告占50分、口頭報告占10分。⒉個別成績:占40分;包括書面報告參與及貢獻占20分,在本組答詢表現占15分,在他組報告時詢答表現占5分。」
⒊行為時試務規定第50點規定:「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及寫作題試卷影像檔;保訓會應備具電腦設備,以供其閱覽。」第51點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卡),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15日內,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閱覽試卷申請書(如附件八),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第2項)申請閱覽試卷(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第3項)申請閱覽試卷(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寫作題參考答案或複印試卷(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第54點規定:「各項訓練測驗試卷(卡)之閱覽時間以15分鐘為限。」第56點規定:「受訓人員閱覽試卷(卡)時,不得有下列行為:㈠冒名頂替。㈡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㈢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㈣窺視他人試卷(卡)影像檔或互相交談。㈤故意將試卷(卡)影像檔供他人窺視。㈥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㈦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受訓人員閱覽試卷(卡)時,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保訓會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㈡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㈢經查,原告參加被告辦理之系爭訓練,訓練班別為RP206,而原告參加系爭訓練之成績,依佐升正訓練辦法第15條、評量要點第3點規定之分數比例計算,課程成績占總成績90%,其中專題研討分數為62.75分,占總成績30%、紙筆測驗選擇題分數為48分,占總成績25%、實務寫作題第1題分數為29分,第2題分數為31分,共計分數為60分,占總成績30%;另專書閱讀心得寫作分數為67分,占總成績5%;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分數為71.1分,占總成績10%,有原告之系爭佐升正訓練成績清冊、訓練成績單、佐升正訓練選擇題答案卡等影本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33-137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之訓練成績分別為: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為7.11分;其課程成績中之專題研討分數為18.83分、選擇題分數為12分、實務寫作題分數為18分、專書閱讀寫作分數為3.35分,課程成績合計52.18分。經核計原告之總成績為59.29分,因未達60分,被告據以評定訓練結果為不及格,於法並無不合。
㈣原告雖稱因被告考畢後未公開選擇題試題及標準答案,致其無法尋求法律專家見解以確認試題與被告所擬定之標準答案有無偏差,故對原處分不服云云,惟按行為時試務規定第46點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對寫作題或選擇題試題如有疑義,應於測驗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七),向保訓會申請,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受訓人員申請已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之事項不齊備者,得不予受理。(第2項)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㈠題次。㈡試題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第47點規定:「受訓人員所提試題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保訓會逕行復知受訓人員外,依下列程序處理:㈠將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於確認製作試題及答案作業無誤後,送請命題委員及講義撰寫人於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㈡邀集命題委員、講義撰寫人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由總督導擔任召集人,並依會議決議據以評閱試卷(卡)及復知受訓人員。」第48點規定:「選擇題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方式處理:㈠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讀卡。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讀卡。㈡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讀卡或一律給分。㈢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受訓人員就選擇題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時,應於測驗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向被告申請,由被告邀集命題委員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並依會議決議據以評閱試卷(卡),而選擇題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視試題、答案有無錯誤或瑕疵,或依原正確答案讀卡,或依更正之答案讀卡或一律給分;受訓人員如逾期申請,得不予受理。換言之,命題委員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基於其專業判斷,並為兼顧考試公平性,對於命題是否存有瑕疵,以及答案是否正確,僅得依上開程序確認試題命題是否存有瑕疵及變動公布之標準答案,應考人自不得另循其他途徑確認試題命題是否存有瑕疵及答案是否正確。且因試題、答案疑義事項亦涉及命題委員之專業,具有不可替代性,行政法院對於被告依前述試題疑義程序所為之判斷亦應尊重。本件系爭訓練紙筆測驗結束後,被告固於考畢後未公開選擇題試題,然原告如對試題、答案有疑義,自應遵循前述程序於期限內提出試題疑義之申請。然原告並未在期限內提出試題疑義之申請,原告未循法令所明定之試題疑義處理程序讓被告釐清選擇題試題命題及答案爭議,使所有應考人得以一體評閱給分,反循行政救濟途徑訴請於個案中獲致對其有利之處置,希冀以其個人單方主觀之見解取代考試專業之判斷,已與上揭法令所定確認試題命題有無瑕疵及變動試題答案之程序不符至明。又系爭訓練之選擇題試題或答案,既未經包含原告在內之受訓人員提出疑義,被告依命題委員專業判斷所為之試題及答案予以評分,該評分並無形式上觀察即具之顯然錯誤或恣意濫用等判斷瑕疵,故被告對於系爭訓練之選擇題試題答案正確性之判斷,本院自應加以尊重。況被告已於本件訴訟中提供系爭訓練之選擇題試題及標準答案予原告,有系爭訓練紙筆測驗試題及選擇題答案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3-115、137頁)。而原告並未對該選擇題試題及標準答案有何不當或顯然錯誤處為任何之表示或陳述,益證被告對於系爭訓練之選擇題試題依原正確答案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前揭關於系爭訓練之選擇題試題及答案之主張,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起訴主張各節,均無可採。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系爭訓練成績僅得59.29分,未達及格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主張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