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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3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麗華郭銘禮林學晴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少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110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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