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胡銓即日銓企業社、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胡銓即日銓企業社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李欣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