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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楊得君畢乃俊鄭凱文

  • 當事人
    胡銓即日銓企業社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胡銓即日銓企業社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李欣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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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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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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