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文琦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楚甯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
- 訴訟代理人
- 魏 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應更正為「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應更正為「魏式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