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楚甯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 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應更正為「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應更正為「魏式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方偉皓